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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民代表會 基本資訊與簡介

地址:雲林縣褒忠鄉中民村中正路451號2樓
電話:05-6972075
傳真:05-6972589

鄉民代表會簡介:
本鄉代表會成立於民國35年,歷屆代表均由轄區內公民分區選出,發揮為民喉舌,造福鄉民為基礎之職責,迄民國107年11月24日投票產生第21屆鄉民代表;本鄉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,劃分四個選舉區,第一選區代表名額為三名,第二選區代表名額為四名,其中一名為婦女保障名額,第三選區代表名額為二名,第四選區代表名額為二名,合計代表名額為十一名,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席,由當選之鄉民代表選舉產生之。

行政人員與現任代表

行政人員:
行政單位:置秘書1人、組員2人、技工、工友各1人。

現任代表:
陳主席良俊(第四選區)
張副主席漢村(第四選區)
第一選區代表:陳代表永枳、陳代表釧田
第二選區代表:蘇代表宇曦、林代表月女、鄒代表禮鴻、劉代表家誠
第三選區代表:劉代表丁泉、林代表一民

鄉民代表選舉區:
第一選區:中民村、埔姜村
第二選區:中勝村、馬鳴村、新湖村
第三選區:有才村、田洋村
第四選區:龍岩村、潮厝村

鄉民代表會之職權

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,鄉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1.議決鄉(鎮、市)規約。
2.議決鄉(鎮、市)預算。
3.議決鄉(鎮、市)臨時稅課。
4.議決鄉(鎮、市)財產之處分。
5.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6.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提案事項。
7.審議鄉(鎮、市)決算報告。
8.議決鄉(鎮、市)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9.接受人民請願。
10.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
鄉民代表個人之職權

選舉權:選舉正副主席之權。
罷免權:罷免正副主席之權。
發言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。
質詢權: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。
提案權:經代表會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權。
表決權:對議案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。

鄉民代表會會議規範

定期大會:
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會議,除每屆成立大會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主席分別召集之,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:
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代表會總額二十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二日,二十一人以上者,不得超過十六日。
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,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,得應鄉(鎮、市)長之要求,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。延長之會期,不得超過五日,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。

臨時大會:
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得召集臨時會:
1.鄉(鎮、市)長之請求。
2.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之請求。
3.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。
前項臨時會之召開,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,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,每次不得超過三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,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,不在此限。

本會諮詢電話:05-6972005
會址:雲林縣褒忠鄉中民村中正路451號